| 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,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。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。二是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。前者原则上以 “交易获利(避损)” 作为违法所得,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。后者原则上以 “违法行为收入” 作为违法所得。三是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,彼此不得盈亏相抵。四是对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、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。五是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规定。 |